专利申请后的10大注意事项

新晟 / 2018-09-28

  本文的专利申请后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已经取得专利局下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的申请人或其专利代理人应当注意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

  1、按时缴纳费用

  自申请日起算2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应当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金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金额以要求优先权的项数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优先权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声明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优先权要求费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实质审查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当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年内,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专利局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4、主动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对于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申请人的主动修改时机为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5、恢复权利请求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而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而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6、申请权及优先权的转让

  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获得专利申请权和优先权,依法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局登记,并由专利局进行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香港标准专利

  如果申请人欲在香港寻求保护,可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香港标准专利,此申请程序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在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著录请求;另一阶段应当在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日起6个月内提出注册及批予请求。

  8、PCT国际申请

  基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只在申请国或地区领土范围内有效,若申请人欲向国外提出该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可以以该申请为基础提出PCT国际申请,该国内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9、专利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10、办理登记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和授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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