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晟 / 2018-09-28
我国《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是我国公司法的进步,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与现实之间的不断融合。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其他制度规定,那《公司法》中的制度都存在哪些问题?有什么解决办法?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人公司的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可操作性不高。
从目前的立法上来看,关于人格否认的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在实践中可用的明确规定却非常少。一方面,我国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还非常窄,很难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另一方面,人格否认制度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实践需求,所以说,应当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但是目前《公司法》中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体现了更多的原则性的内容,关于具体操作指导的规定相对较少,这也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关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
一人公司具体应如何操作才算符合法律规定,在内部问题的决策上应该走怎样的程序,这些实质内容在目前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反映。根据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关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监事会、董事会的规定,概括性强,具体操作指导缺乏,这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3、关于自我交易问题。
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对董事在自我交易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而提出了限制性条款,而在一人公司中,股东极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董事,因此以上的限制便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综上,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未成熟,仍有完善和发展的空间。
一人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1、提出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性规定。
英美法国家,在关于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中,多以判例的形式加以明确,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首先应通过股东自证,在相关纠纷发生前合理割裂一人公司与其他资产的联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将上述情况具体化来解决实际问题。然后,虽建议由最高司法机关选择、确认和公布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防止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
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在问题决策方面有便利的同时也有危害,所以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应该做到一人公司必须保证有监事会,选出多名监事共同组成相互监督,而每名监事应代表公司内部各个部分人员的利益,防止股东权利过大;在公司的外部,应有专门的机构对一人公司进行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运用,这样才能全面的管理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