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晟 / 2018-09-28
201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时间、重新认定预缴税率及不符合条件企业复核事宜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明确重新认定前预缴税率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三、经复核为不符合认定条件可取消资格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