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征税启动,这些离岸公司还能完美避税吗?

新晟 / 2018-09-28

  导读:7月1日起,CRS全球征税在国内正式启动,富裕阶层的海外资产面临裸奔。尤其从事外贸行业的企业主,由于涉及国际间金融贸易往来,在海外的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回国内,面临税务补缴的风险。外贸圈里有人戏称“现在开离岸就等于开了一个监管账户”,CRS全球征税对行业的冲击不明觉厉。下来跟随新晟一起来看看离岸公司还能完美避税。

  大部分的外贸企业主,在国内有工厂,设立海外公司,通过定价或收益的转让,将利润截留在海外账户,但由于大股东是中国人,就算设定在海外,也是符合国内课税的对象。根据国内税务部门在2009年颁布的82号文,这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在香港的账户信息会上报回国内。

  这类公司需要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是这类公司几乎是零报,并未缴纳过BVI、香港或大陆的税。第二是壳公司没有实际运营,这类公司无法按照香港规定缴纳税收。如果将过去几年的历史税收进行回溯,问题会很严重。

  这里通过三个案例来详细说明。

  

全球征税启动,这些离岸公司还能完美避税吗?

  财务报表正规

  案例一:中国税务居民100%持有的离岸公司

  许先生,中国居民,从事国籍贸易,在香港有离岸公司,对离岸公司100%控股,香港公司账户主要用于收款,年末时会有800万美金。在香港有个人账户名主要是公司分红及自己的股票收益。

  这里的离岸公司,并没有实际运营,50%以上的收益来源于金融交易而不是实际贸易所得,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公司账户是要被披露的,开在香港的个人账户,会由香港金融机构识别出非税务居民,将信息搜集到香港税务局,交换回大陆。

  信息交换回来之后,许先生要补缴多少税收呢?许先生的离岸公司和内地公司都是同一人,因此离岸公司极有可能被认定是内地公司的延伸,所有的收入都要缴纳内地的营业税。香港个人账户上的资金,也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早在2006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中就明文规定:“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也就是说,内地居民控股的香港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账户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球征税启动,这些离岸公司还能完美避税吗?

  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案例二: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的制造企业

  姚总的公司服装制造公司设在上海,主要客户来自美国,起初是上海公司给美国买方发货,40%的利润中有33%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外汇管制,每年会有很大的结汇损失。在2009年成立了香港离岸公司,用香港公司接美国客户的订单,向上海的公司“采购”。美国客户收到货之后,按照订单向香港公司打款,香港公司按照和上海公司的采购合同,将部分款项打回国内,这个环节中会留大部分利润在香港公司。

  办理离岸公司的机构告诉姚总,在香港公司留存的利润,通过申请海外利得,是不需要缴纳税收的,这就省去了大额税务成本。香港公司真的是可以通过申请海外利得省去税务成本吗?

  申请海外利得需要提供采购发票等贸易凭证,并向当地经管局提交申请手续,在3个月申请期内符合标准获批后才能够抵扣,而香港离岸公司属于没有实体运营的形式,能够实现抵扣的概率非常小。

  按照国内税法规定,香港离岸公司所节流的利润仍然需要交纳内地的所得税。

  

全球征税启动,这些离岸公司还能完美避税吗?

  依法纳税,合理避税

  案例三:母公司控制对外投资企业

  某香港公司A公司于2009年成立,为内地企业某投资公司B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从2011年开始扭亏为盈,于2011年底实现净利润2000万港币。但国内税务部门在梳理企业报送的对外投资受控企业信息报告时发现,该企业未进行利润分配。

  这属于B公司股权投资行为产生的消极收入,并未对利润做分配。这部分未分配的利润,也应当计入内地居民企业的当期纳税范围。

  A公司设立在香港,为什么不能直接在香港缴税呢?根据香港税制,企业应就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利润缴纳16.5%的利得税,但是A公司的收益为香港之外的股权所得,因此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A公司符合我国税法所规定的“设立于低税负地区的受控对外企业”,未做分配的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怎么判断海外公司账户上的钱是否要在国内缴税呢?按国际税收协定和国际税收管理惯例,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等均为国际公认的、非真实营业活动形成的消极所得。无论从收入性质、额度哪个角度,A公司均符合法规规定的受控企业判定标准。

  参考国际惯例,企业避税行为有“合理经营需要”和“消极所得”两个判断条件,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对企业行为的判定常常引发争议,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应当咨询税务专家,了解税务部门在国际税务管理上的判断和操作标准,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税收筹划。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精心营造的海外避税方法,在CRS下都将被彻底穿透。海外金融资产信息透明化后,目前账户存量和未来的收益会面临缴纳税收的风险,以往的税收也难逃监管。按照税务局无限期追缴欠款税金,滞纳金按照缴纳税金的万分之五/天计算,将面临巨额的税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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